2005年5月9日
一、教学工作量标准
第1条 本学院教师平均每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为2门次课程。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原则上每5年轮空1年或每2.5年轮空一学期。
二、教师的职责
第2条 主讲教师职责
主讲教师主要职责如下:
1.了解学院各个教学环节,积极参与相关教学内容的沟通、研讨,积极参与学院教学改革。
2.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注重师道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
4.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5.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等]及考试(查)任务,负责检查辅导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6.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7.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3条 辅导教师职责
辅导教师必须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第一轮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非第一轮辅导教师确因工作繁忙、不能全部随堂听课者,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减少随堂听课时数,但必须与主讲教师经常沟通(建议每周一次);辅导教师有义务配合主讲教师完善教学,必须批改学生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上好习题课,担负实验、实习指导工作。
第4条 任课教师应服从学院或所在研究所的安排,属于教师编制的教师必须承担课程。
三、教学纪律
第5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1.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视作教学责任事故。因此,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本科任课教师请假报告单》,交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报告单交由教务部备案。请假不应超过一学期总教学学时的10%。
2.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若因长期出国(超过2个月)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教学工作,应及时提交申请报告,交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并在教务部备案。
3.配合学院教务部教务员的工作。对学院教务部发布的教学任务书及时反馈,对学院有关教学的各类通知及时关注。
4.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5.保证课时数,要避免推迟开课或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6.课上讲授、指导实验或监考时拨打或接听手机应视为教学事故。
7.教师应服从学院工作分配与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相关的教学任务。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6条 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由院基础教育部或研究生教育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7条 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任课教师或教师小组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
五、教学任务
第8条 依照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属教师职责内的工作,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基础教育部和研究生教育部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
六、教学过程
第9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2.做好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设备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
第10条 讲课
1.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充实,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有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
2.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教学,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实现与学生的思想交流,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和创新精神,致力于学生整体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寓科学思想方法论的教育于教学之中。
3.追求并不断完善授课艺术:
·进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内时间;
·内容: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概念准确、逻辑性强;
·言语:简练清晰、讲解流畅、表达生动;
·形象:庄重大方、着装得体、服饰朴实;
·板书或电化教案:章节醒目、版面合理、文字规范、图表工整。
4.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和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保持和维护良好课堂秩序。寓学风教育于教学之中。
第11条 辅导答疑
任课教师应认真负责,并指导辅导教师一起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12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等)
1.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或督促并定期检查辅导教师的作业批改工作。任课教师应抽查或批改至少10%-20%的作业,以便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
2.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13条 实验、实习
1.实验、实习课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应避免随意减少实验、实习的学时、环节、项目及内容。
2.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七、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14条 复习考试准备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指导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属于教学事故。
第15条 命题
1.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既能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核学生能力。
2.试卷要有恰当的广度和覆盖面。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要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难易度、区分度。试题表述要准确、简练、明了。为此,考试前应认真试做全部试题。
3.试卷格式符合学院制定的试卷规范。
4.试卷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相同的必修课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实现考试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16条 评分
1.制定细致合理的评分标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批阅试卷。
2.试卷评分要有批阅和复审两个环节。
第17条 成绩
任课教师应按照指定时间上报成绩和上交试卷。
第18条 成绩复查
在学生向院教务办公室提出复查成绩申请后,任课教师按照规定,认真复查试卷,并给出相应结论。
八、奖惩措施
第19条 奖励
1.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生教学督导组等机构完成。
2.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由学院核定后发放补贴。
3.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与奖教金评定、各种教学奖评定以及职称评定挂钩。
第20条 惩罚
出现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低或撤销岗位津贴、停止上课资格、调离岗位等处分。
附录:
一门课标准工作量暂定为:核定选课人数为80人以内(含80人)、总学时为48学时。
每增加20-30人,工作量增加0.1,剩余学时的工作量计算公式:工作量=(总学时 - 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