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05-09-02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2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下列物品:

1、仪器、仪表、教具。

2、工具、量具。

3、文艺、体育器械等。

第二条 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应在原设备(帐)上增值。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我校低值仪器设备实行院(系、中心、部、所)、实验室二级管理,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自行管理。

第四条 低值仪器设备需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新购置的低值仪器设备,经手人填写“低值信息卡”,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上网录入到“低值易耗卡片库”中进行帐、物管理。

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核对对帐、物,使其保持一致。

第七条 充分发挥低值仪器设备的作用,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八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有审批借用手续。

第九条 低值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及报废、报损事宜,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审批执行。

第十条 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处理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