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校发[2006]2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可根据不同专项资金的特殊要求,另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是经北京大学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仪器设备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仪器设备采购的审批与论证
第五条 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需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第六条 购置预算单价在4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应填写《北京大学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分级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论证前,项目单位应对供应商情况进行调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选择多个供应商并了解其技术能力、资信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
第七条 论证通过后,购置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8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批后进入采购阶段。购置预算单价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主管校长进行审批后进入采购阶段。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学校采购或自购)。
第九条 招标采购 (包括政府招标采购和学校招标采购)
单台或批量的仪器设备总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 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二)学校集中采购:不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或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但因价格等因素造成采购成本不合理的仪器设备,可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的协议供货厂商名单范围内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或自购
(一)学校采购:凡上述采购范围之外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采购。
(二)自购:专业性较强或本应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如用户因特殊要求需自购的,用户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自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凡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都应签订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保障。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会同申购者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合同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地址;设备名称;数量;价款;技术指标\验收标准;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经授权代表北京大学对外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处理相关的合同纠纷并对合同书进行管理及存档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采购监督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纪委、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