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9]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需要,根据《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家具属于国有资产,其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家具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图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房地产管理部(以下简称“房产部”)是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家具的购置审核、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报废处置、清查统计,年终向财务部报送全校家具增减情况表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家具管理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家具的购置登记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名单须报房产部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家具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本单位家具电子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家具的名称、单价、数量、保管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对家具的购置、变动和报废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相应记录。要建立定期核对家具实物和账目的制度,确保本单位家具账目与学校家具管理部门的账目保持一致。

第三章 家具的购置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购置家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凡属学校家具,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均需及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上(含)的家具由房产部建档入账;单价人民币20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品种家具由房产部建档入账;其他家具作为低值家具,由各单位自行建档入账。

第九条 家具类商品的购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单位审核后盖章,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还需经房产部审核后加盖“北京大学房地产管理部家具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凡购置的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含)的,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家具购置经单位或房产部批准后,各单位可凭相应的家具购置合同和经费预支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预支家具购置经费手续。

第十二条 家具购置后,各单位家具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低值家具自行建档入账,其他家具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家具建档手续,然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接受的捐赠家具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固定资产建档手续,然后到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家具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家具,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家具调剂。

第十六条 各单位需要调剂家具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单位家具管理人员共同到房产部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第十七条 家具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房产部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家具资产账目。

第十八条 报废家具的处理由房产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十九条 处理报废、淘汰、积压家具的变价收入,80%返还原单位,可用于家具拆卸、搬运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20%上交学校。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家具丢失损坏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房产部、国资办每年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家具管理情况,对管理办法健全、账目完整清晰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家具管理混乱、造成丢失毁损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9年12月29日第73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