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校发[1997]136号
为发扬北京大学“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仅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特别是课堂教学工作的管理作出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等各层次教育形式的教师教学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教师教学工作的核心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唯物论辩证法指导自己的教学工作;教师要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和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师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成为学生效仿的榜样。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
第三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担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的课程讲授,以及习题课、实验课、讨论课、实习课、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按《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执行。一般课程的任课教师由院系聘任,少数重要基础课的课程主持人由校长直接聘任。
第五条 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重要课程,一般应聘请业务功底深厚、知识面宽广、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授担任。各院系单位应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安排他们讲授课程,并帮助他们总结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能力。
第六条 一门课程由几位教师承担,开课院系应指定课程主持人,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负总责。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负担轻重,除聘请主讲教师外,可同时聘请助理教师,承担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任务。
第七条 第一次主讲课程的教师,应准备讲稿,并在教研室或相当于教研室的课程小组内试讲。开设新课,教学大纲须经院系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教学内容应经教研室讨论通过。
-
第三章 任课教师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主讲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握学生在该门课程中应学习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该门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决定教学环节的安排以及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使用。在保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调整的部分,不得超过大纲规定内容的30%(以学时计)。主讲教师对原教学方案有较大改动时,应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重要基础课应报请院系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或导师组),应认真履行《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有关规定》,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研究工作,作出全面安排,给予指导检查。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认真备课。主讲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填写“北京大学课程教学方案表”,开学前一周交院系教务办公室,并在开学第一周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教学方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教学内容融汇贯通,重点难点突出,教学方法生动活泼。要注意启发学生学习的探索精神和创造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后要做好答疑、辅导。
第十一条 承担习题课的教师,应随堂听主讲教师讲课,了解讲授内容,配合好主课。承担实验课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在实验课主讲教师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教师应积极承担并组织好学生参加实习课、社会实践课。教师批阅学生作业(包括课外习题、实验报告、小论文等)要认真、细致、准确,一般应有简明扼要的批语,对完成不认真或错误较多的作业,可责令学生重做。任课教师应安排必要的答疑或质疑时间。
第十二条 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进程,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本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的讨论,交流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要认真听取学生关于课程教学的意见,对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加以研究,设法改进。期中测验和教学检查后,要认真分析学生对本课程学习掌握情况,并安排时间对期中测验情况进行讲评。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复习考试,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检查教与学的效果,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课程考试工作由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全面负责,考试事项按《北京大学关于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的规定》和《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师教学纪律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校历、课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作好讲课的准备。授课时间不得做讲课以外的事情,不得无故提前下课或离开课堂。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校历规定的日程和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课程教授时间安排课程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的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更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
(一)临时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须征得院系教务办公室同意,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通知学生。
(二)任课教师请假,应填报《北京大学教师请假申请表》,由主管院长或系主任审批,按《北京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办理。请假离校超过一个月的教师须经院系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请求提前结束课程,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试题,开考前绝对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考题。考试时,监考教师应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以某种方式引导学生答题。任课教师应认真审阅考卷,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成绩单送交院系教务办公室后,发现试卷评阅有误,需要更正时,必须书面报告院长、系主任,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
第五章 教师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院系应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 (一)开学前,院、系主任或委托教研室主任审阅任课教师填报的《北京大学课程教学方案表》。开课前一周内,召开任课教师会,通报有关规定与要求。开学第一周检查教师按时上课情况,检查结果报教务处并通报本院系。
(二)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进行期中教学检查,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主管院长、系主任向院系党政联席会汇报期中教学检查情况。
(三)期末考试前,召开任课教师会,布置考试工作要求。期末复习考试期间,做好考试检查的工2作,包括考题的审阅、考试方式的审定、考试纪律情况等。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开卷考试,须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的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学期末,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应组织期末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按《北京大学关于教职工考核工作的规定》执行。
-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表现好、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教学质量高、完成任务出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十条 学校制度化的表彰奖励包括:一年一度的教学优秀奖、一年一度的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四年一度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四年一度的优秀教材奖以及其他奖励。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与奖金;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的,根据不同奖项与级别,在工资奖励升级、职称评审和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备课不认真、授课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学术水平低下、教学态度不端正、经教育帮助无明显进步、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各院系应予解除聘用,将其调离教学岗位或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校纪校规的教师,视其情节与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通报批评由各院系报人事处审批,学校发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各院系单位报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由各院系单位报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
(1)无正当理由,授课、监考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
-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授课时间、地点,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
-
(3)授课、监考时做与授课、监考无关事情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送《北京大学课程教学方案表》或不按时交送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单的;
(五)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复习考试时给学生划考试范围、出考试复习题的。
第二十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经通报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由于工作不负责,实验或实习教学中出现责任事故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停课缺课,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减课或提前结束课程的;
(六)考试评分中擅自改动评分标准或私自给“人情分”的;
(七)隐瞒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第二十四条中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泄漏考题或丢失考卷的;
(三)收受礼品、礼金,考试中无端提分的。
第二十六条 凡犯有比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更严重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1997年9月5日第386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