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

校发[2006]274号

为加强科教用品进口的管理,规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修订)、《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署税〔1997〕2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进口采购

一、购置申请与论证

1. 预算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需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4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2. 预算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填写《北京大学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分级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论证前,项目单位应对供应商进行调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选择多个供应商并了解其技术能力、资信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

 

二、采购与谈判

1. 国家明文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产品,单价或批量超过40万元人民币(含)的仪器设备,均要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其他则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2. 在采购过程中需进行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技术谈判以项目单位为主进行,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清单、技术规格、验收标准、技术培训等条款;商务谈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会同项目单位共同进行,包括成交方式、交货时间、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售后服务、索赔条款等。

3. 在采购和谈判作结束后,用户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登记表》,经项目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由最终用户在报价单及技术附件确认配置及价格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开始办理进口批件并准备签订外贸合同。

 

三、办理进口批件与签订外贸合同

1. 所有进口手续及所需批件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申请办理。

按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订前,部分机电产品须得到国家有关审批部门的进口批准,按进口类别需分别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凡进口带有放射性源的仪器设备,需先到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2. 外贸合同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委托由国家批准的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签约后方可有效。项目单位无权委托或自行签订外贸合同。

 

四、项目单位付款

1. 项目单位应按合同金额的103%预付货款(低于1万美元的合同按110%预付货款),超出货款部分用来支付货物进口环节中的外贸代理费、银行费、检验检疫费、报关、仓储、运杂费等。最终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多退少补。

2. 外贸合同签订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合同复印件、支付合同货款(“211工程”、“985工程”等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直接支付),并将预付款转交外贸公司。

 

五、免税证明的办理

1. 申请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要按照海关的要求准备如下文件:进口物品的详细清单及对应的中文清单翻译件、《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以下简称《用途说明》)、进口物品的样本或彩页等介绍材料。

《用途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仪器设备名称、仪器设备放置的具体地点、仪器设备使用人及联系电话。在《用途说明》中要简要描述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重点描述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具体用途及进口必要性。《用途说明》需由使用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用途说明》是海关判定是否属于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务必认真填写。

2. 凡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科教用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向辖区海关或主管海关申报,必要时还需使用人配合,共同向海关解释。海关批复后出具“科教用品免税证明”。

3. 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项目单位需另备关税及增值税款。

 

六、到货、清关与提运

1. 供货方(或厂家)通常会在外贸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发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指货交承运人,实际到货要经过国际运输、到港、清关、提运等环节,空运一般会在货物发出后的10天左右到达学校,海运货物大约需要30-45天左右。

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在货物到港前,将准备好的进口批件、免税证明等报关文件交给海关认可的报关公司办理清关、提运手续。

3. 凡进口生、化试剂、酶、培养基及微生物制品等,使用人需在到货前去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批准表”,方准予报关、提货。

4. 由于项目单位的原因未办理进口相关手续,使已到港的货物滞留海关,项目单位应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补办有关手续,在此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均由项目单位支付。

 

七、商品检验、验收与索赔

1. 到货前,项目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实验室条件的要求,事先准备好安装条件;到货后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安装、验收事宜。

2. 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科教用品,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开箱前须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并与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开箱、验收。

3. 验收时首先应按合同中仪器设备清单开箱清点数量,然后再根据合同中的技术协议逐项验收技术指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破损或质量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经供需双方代表确认后形成备忘录,以便补报商检手续。40万人民币以上(含)的仪器设备需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及《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4. 按国际贸易惯例,索赔期为货物到港之日起的90天。如需办理索赔,用户应至少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书面提交检验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索赔的相关事宜。

 

八、结算与建固定资产帐目

外贸公司支付卖方合同全款后,开具外贸专用发票向学校结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将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使用单位在接到结算凭证和通知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固定资产建帐、建卡及财务报销手续。

 

九、文件归档

1. 进口仪器设备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报表》、外贸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条款、设备清单、技术协议、备忘录等)、《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结算清单复印件、商检、索赔文件等。

2. 带有放射性源的仪器设备,需将进口合同及到货单据等资料在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存档备案。

 

十、免税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1. 申请免税的科教用品只限定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

2. 免税科教用品需接受海关的监管,监管期(仪器设备的监管期限一般为五年)满后需向海关办理撤出监管手续,其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的申报及管理办法》。对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接受境外赠送

一、接受境外赠送的原则

1. 赠送方应出于友好和支持教学、科研为主要目的。

2. 赠品的用途应以教学、科研为主要目的。

3. 受赠单位应考虑到北京大学的地位和声誉,对拟接受赠送的科教用品规格、型号及使用价值做出客观评价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对价值较低或使用价值不高的旧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办理。

4. 赠送中如涉及境外拆装费、国际运、保费等费用时,需事先落实,或争取由赠方支付。

5. 接受赠送的科教用品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二、接受赠送的办理

1. 受赠单位应准备的文件:

(1)出具赠送方提供的带有签名或签章的正式书面赠送函及赠送清单原件。内容包括:所捐赠科教用品的确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及货币种类等,图书资料还需提供清单、册数、总重量。如果捐赠函原件及附件清单是用外文书写的,须由受赠单位将其译成中文并附其后。

(2)赠送的科教用品来自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和欧盟国家还需提供《包装材料证明》(Declaration of Packing Material)供进口清关检验、检疫时使用,无此证明海关不予放行。

(3)受赠单位收到赠送函并确定接受后,填写《北京大学接受境外赠送科教用品申请表》,由受赠单位主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连同赠送函正本(包括赠送清单)及对应译文各一份(图书还需提供清单及清单翻译件),并填写《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填写要求详见本办法第一章的“五、免税证明的办理”。

3.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在收到受赠单位送交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后,学校向海关发科教用品申请免税进口的函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进口批件及免税手续。

4. 赠送的批准过程需15-20天,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受赠单位应通知赠方暂不发货。凡因未办理审批手续而赠方已发货所产生的仓储费、滞报、滞纳金等费用,由受赠单位承担。

5. 接受赠送审批手续完成后,受赠单位即可通知赠方发货。货物到港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办理清关、提货事宜。

6. 办理赠送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费用(批件费、清关费、仓储、运杂费等)由受赠单位负担。

 

三、赠送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1. 赠品到校后,受赠单位应及时开箱、验收。如有问题尽快与赠方联系解决。

2. 赠品属于北京大学的资产,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受赠单位在验收后2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建帐、建卡手续;属低值易耗品在受赠单位办理相应的管理手续。

3. 已办理免税手续的赠品要严格按照海关的法规执行,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的申报及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临时进出口

一、临时进口

1.申请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进(出)口保证金担保审批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担保函内容后报学校审批。

2.使用单位需准备担保保证金,保证金相当于应交的税款金额,具体金额由海关确定。使用单位开出保证金限额空白支票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3.临时进口的期限为海关批准之日起的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办理延期手续,需在到期前20天填写一式两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暂时进(出)口保证金申请延期审批表》,海关批准后方可延期。如未批准,使用单位需在限期之前将货物退运,逾期保证金将转为税金。

 

二、临时出口

申请办理临时出口的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出口清单及形式发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向学校行文,由学校出具申请出口的函件,并委托具有海关认可资质的报关公司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三、费用支付

临时进出口所发生的报关、仓储、运杂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第四章 附则

一、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