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校发[2006]275号

为强化科教用品的免税的申报及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署税〔1997〕227号)、《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

1. 根据海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免税的科教用品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违反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科教用品免税范围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参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关于<科研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科教用品可否办理免税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

三、科教用品免税办理程序

1.购买进口科教用品的基本程序为:

(1)办理进口批件

(2)签订外贸合同

(3)办理科教用品免税证明

办理免税需提供的文件有《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仪器设备的样本及彩页(图片或照片);承担科研项目,如:863、973项目等,需另提供《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北京大学进口科研用品用途说明》并准备材料,海关将以《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仪器样本的产品说明为审批依据。

2.接受境外友好赠送的办理程序:

(1)提供赠送函及译文;

(2)向学校行文提出接受赠送申请,主管校长审批,出据学校接收函;

(3)办理进口批件;

(4)办理科教用品免税证明。

接受赠送免税需要提供的文件有《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赠函及清单原件,赠函及清单译文,仪器设备样本及彩页(图片或照片)。

四、免税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1.无论以任何形式进口的免税科教用品(购买或赠送等)均属于北京大学的资产,项目单位在验收或结算后两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建帐、建卡手续;属低值易耗品在受赠单位办理相应的管理手续。

2.免税科教用品需接受海关的监管,每年年末需自查并将结果报主管海关备案,海关会定期对辖区内的免税科教用品进行抽查。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追究责任。

3.仪器设备的监管期一般为五年。监管期内,免税科教用品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如确需变更(包括校内项目单位之间的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海关审批。若接受单位不具备免税条件,须照章补税。如因教学、科研的特殊原因,仪器设备需移出监管地点使用的,项目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申请,报海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保证仪器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

4.科教用品监管期满后不能自行解除监管,项目单位需填报《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现场核查无误后,方可撤除监管。未办理监管核销手续的免税科教用品海关将对其继续监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报废、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

五、附则

1.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