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实验教学改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的水平体现了一个学校的办学能力,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00〕1号)精神,深化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特设立实验教学改革经费。

第二条 实验教学改革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各院(系)负责推荐。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实验教学改革经费每年由学校一次性划拨80万元至设备部。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凡在学校设备部登记注册的教学实验室(包括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皆可申请,其内容包括:

1.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

各实验室可针对本学科发展的特点,本着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原则,对实验教学进行总体设计,改革现有的实验课程设置体系。

2.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

各实验室可根据现有教学的需求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需要,开设具有应用性、设计性、综合性强、体现现代先进实验技术或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教学实验项目。

3.实验仪器的研制和开发

4.实验资源的共享

各院系可根据自身师资力量和实验仪器资源的情况,将某些实验课程、实验场所及实验仪器等对全校(含医学部)其他院系开放。

5.实验师资队伍建设

第四章 经费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实验教学改革经费申请,分别于每年6月初和11月底进行(具体时间参见校内通知),申请者应填写《北京大学实验教学改革经费申请表》,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具体操作方案、可行性分析、预期成果或效益、经费预算、进度安排及相关人员构成。

第六条 立项申请由相关院系主管领导签章后报送至设备部,由设备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七条 经费申请获准后,申请单位可携带获批的申请表至设备部支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审核

第八条 实验教学改革经费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中所列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为他用。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完结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如与原报告中的预期效果有差距应说明原因)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完结报告经相关院系主管领导签章后报送至设备部,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判。对项目未完成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取消随后两年的经费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校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所有权皆归北京大学。

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经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大学设备部负责解释。所有经费使用参照《北京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校发[2002]111号)执行。设备购置遵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