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实验室建设投入,全面改善实验室条件,保障实验课程顺利进行,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特设立北京大学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各院(系)负责推荐。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每年由学校一次性划拨60万元至设备部。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凡在学校设备部登记注册的教学实验室(包括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皆可申请,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维护和升级改造等。
第四章 经费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的申报工作于每学期的学期初进行(具体时间参见校内通知),申请者应填写《北京大学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申请表》,说明所申请经费的用途(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维护或是升级改造),申请理由及必要性、预期效益及经费预算。
第六条 立项申请由相关院系主管领导签章后报送设备部,由设备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七条 经费申请获准后,申请单位可携带获批的申请表至设备部支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审核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设备补充经费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中所列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完结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如与原报告中的预期效果有差距应说明原因)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完结报告经相关院系主管领导签章后报送至设备部,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判。对项目未完成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取消随后两年的经费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校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所有权皆归北京大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经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大学设备部负责解释。所有经费使用参照《北京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校发[2002]111号)执行。设备购置遵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