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院(系)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规定

校发[2006]266号

根据《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院(系)级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做好本院(系)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一章 院(系)级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 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掌握本院(系)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以及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院(系)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合理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 负责本院(系)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建帐登记、报废、报损、报失、调拨、上交等手续,做好帐、物处理,使帐、物保持一致。

第四条 负责本院(系)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年度统计工作,规范、及时、准确的提供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项统计数据。

第五条 协助、指导、检查实验室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工作。

第七条 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本院(系)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 负责本院(系)低值仪器设备的帐、物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 积极宣传和执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状况,能就实验室的实际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协助院(系)级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调拨、借还等手续。定期核对本室“帐、物、使用人”是否一致,保证仪器设备上的仪器编号标签完整。

第十二条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与仪器设备各项信息的年度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本实验室仪器保管、使用人员对仪器定期维护、维修、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本实验室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及时反映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